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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

今日上海网(jinrishanghai)今日上海报道

国内外学者对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让渡与保障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一般来说,多数国家都认为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可以限制或克减,而基本人权不得限制或克减。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措施来限制社会成员一定的行动,政府还有权强制有关公民有偿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财物,社会成员也有义务配合政府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来应对和解除突发事件。

在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毫无约束。国际组织和国外许多国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突发事件情况下公民的权利保障作出了规定。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对在突发事件情况下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必须坚持依法限制与法律保留、非歧视、非克减、比例与区分等原则。此外,一些国家的宪法或者专门立法也对此作出规定,如《俄罗斯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限制或者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并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突发事件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限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第四修正案中对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机关作出了规定。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障作出了规定,但是相较与世界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还显得不甚完善,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紧急状态下,建立突发事件情况下公民克减权利的救济机制是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这些规定有利于公民在权利受损后得到有效的救济,但是对于公民申请救济的程序、申请被拒或者救济显失公平等问题还未作明晰规定。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时应当考虑以上情况,重点解决突发事件的确认和公布制度的规范化问题,进一步明确不得克减的公民权利,以及进一步完善克减权利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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